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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陳姓婦人結婚後,公公要他們夫婦不用工作,每個月給生活費,還提供百萬元教育基金給孫子;她發現丈夫因此好逸惡勞,公公則是連她穿什麼衣服都有意見。陳婦訴請離婚,二審認為雙方婚姻已難維持,判准離婚。 陳姓婦人婚後生兩子,發現丈夫因長期有家裡照應,個性好逸惡勞,精於吃喝玩樂,熱中各種社團活動;用信用卡預借現金,再叫她向公公拿錢還債,甚至孩子兩百四十萬教育基金都花光。 陳婦說,公公怪罪她沒管好他兒子,經常發飆罵她,嗆聲不再讓她看小孩,還到她的娘家辱罵:「讓她太好命,嫁過來也沒讓她煮過一次飯。」 陳婦抱怨,有一次她懷孕、身體不適,丈夫硬要帶她去參加社團晚會。陳婦認為丈夫不願改善夫妻相處之道,終日沉迷於社團,家庭經濟都靠公公資助,對婚姻前景感到茫然。 一審時,法官認為丈夫不工作、由公公資助生活,是其家庭經濟模式,無法證明丈夫因參加社團活動就未盡人夫、人父之責,駁回陳婦的要求。 陳婦上訴二審,高院認為陳婦丈夫參與社團的方式、時間、次數及範圍,都已超出合理範圍,荒廢正業,且不顧妻子生計、置家庭於不顧,依賴父母,讓太太自覺無個人尊嚴;雙方已失互信,判准離婚。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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