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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分享使你變得更實在,可以使其他人感到快樂,分享是我們的動力。今天就來分享你的資訊、圖片或檔案吧。 為降低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,環保署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(以下簡稱氣候法)第24條規定,預告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」草案,規定事業開發行為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,應進行一定比率之增量抵換,同時提供多元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來源,擴大鼓勵產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。
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增量對氣候變遷衝擊,加強新設溫室氣體排放源增量管理,環保署前於109年3月27日發布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」,供「50公頃以上園區開發」、「工廠設立」及「天然氣以外之火力發電廠、汽電共生廠」等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(以下簡稱環評)審查之參考,要求開發行為需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,抵換比率每年至少10%,連續執行10年;環保署另於111年3月10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於受理審查工廠、園區、高樓建築等開發行為環評書件時,參考該原則辦理。 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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