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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size=18.6667px] 環保署於108年1月4日第2次預告修正「放流水標準」第2條、第2條之1,除維持第1次預告修正之規定外,為強化管制戴奧辛排放,修正廢棄物焚化設施事業之適用條件。
[size=18.6667px] 環保署說明,事業如具有廢棄物焚化設施,且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設施者,無論洗滌設施是否有產生廢水,放流水中仍具戴奧辛排放之風險,故有修正放流水標準適用對象條件,強化放流水戴奧辛排放控管之必要性。 ..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