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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署為控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,鼓勵事業自行處理及強化退費獎勵措施,修正發布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」(下稱本辦法)部分條文。
環保署表示,為鼓勵事業自行妥善處理或再利用事業廢棄物,代替相關管制作為,故增訂本辦法第9條之1規定,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(下稱整治費)繳費人產出應徵收之廢棄物,運送至同一法人其他分廠(場),且由該分廠(場)進行處理或再利用者,得提出申請,經環保署審核通過後,得於核定日後以該項廢棄物整治費費額50 % 申報繳納,作為鼓勵措施,以強化產源責任,減少棄置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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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MT+8, 2024-5-14 12:25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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