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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如果瀏覽伊莉時速度太慢或無法連接,可以使用其他分流瀏覽伊莉,www01.eyny.com(02,03)。 我是不知道黃偉哲的法定程序是甚麼意思,如果按照司法的死刑程序來看,鄭捷的法定程序已經走完了,從判決到死刑執行,如果你認為有任何的程序違法都可以控告法務部,但實際上法務部執行死刑的程序卻一切合法,真正的問題是在哪裡?
正確來說鄭捷案的爭議在於,我們在執行死刑前有沒有窮盡一切對被告的救濟手段?簡單來說,鄭捷案是沒有將被告的一切權力使用殆盡就執行的死刑,但問題在於,權力的使用是在於個人還是在於局外人?例如說中華民國國民擁有選舉權,但我可以不執行投票權,而在我的個人意志決定不執行投票權的時候,任何人都必須尊重我的決定且不能代替或是強迫我執行該權力,鄭捷案是一樣的情況,鄭捷是不是還有其他的救濟手段或是上訴機會,當然有這些權力,但他個人有沒有要執行這些權力?答案是沒有的,鄭捷本人不使用這些權力,也就是當法律為了保障被告而提供的權力,鄭捷並沒有使用,那此時你黃偉哲要求法務部必須執行這些權力,是不是要求法務部"違法"強迫被告使用上訴權?這一點我很不能認同,廢死與反廢死是個人價值觀不同的產物,都應予以尊重,但當你的價值觀與他人不符時,便要求他人違法來配合你的價值觀,黃偉哲才是真正的自私且自大,即使如鄭捷這種人,請尊重他對於權力的使用,不然我也不想尊重你的自由言論權力。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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