伊莉討論區

標題: 理賠金延遲收到...當初保單上忽略一項條款,拿不到保險公司額外賠你的利息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iiifgh    時間: 2017-11-14 12:36 AM     標題: 理賠金延遲收到...當初保單上忽略一項條款,拿不到保險公司額外賠你的利息

本帖最後由 iiifgh 於 2017-11-14 07:58 PM 編輯

理賠金延遲收到...當初保單上忽略一項條款,拿不到保險公司額外賠你的利息
商周財富網 撰文者835小編  2017.11.13

[attach]121057417[/attach]
圖片來源:保險e聊站

保單條款所記載,關於申請理賠的相關權利與義務,你都清楚了嗎?條款所載之事項,與保戶的權益息息相關,不能忽略!

保戶:保險事故通知、請求之時效

事故發生的通知

以某保單條款為例:「要保人或受益人,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,十日內通知本公司,並於通知後,盡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。」

條款內容根據保險法第58條,意思是被保人發生事故後,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保險公司。一般來說,目前保單條款所載的天數多為十日,詳細請依各保險契約所載為準。

根據條款可知,應在十日內通知保險公司,為了避免損失擴大而有爭議,儘早通知保險公司,對雙方都是好的。

請求之時效

條款中所提到的「時效」也是很重要的,以某保單為例:「本契約所生的權利,自得為請求之日起,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。」

此條款是根據保險法第65條,意思是事故發生時,申請保險金給付的權利,須在兩年內行使,否則會因為超過時效而消滅。

若是在事故發生兩年後才申請保險金,則應該提出不是因為本身疏忽,而是不知情的狀況之證明,才得以從知情的那天開始計算時效。

保險公司:須於約定時間內給付保險金

以某保單條款為例:「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,十五日內給付之,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,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給付者,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。」

此條款是根據保險法第34條,當理賠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,並交給保險公司之後,若在十五日內沒有給付保險金,則在第十六日起,以年利一分(年利率10%)加計利息。但要注意,如果逾期的原因並非保險公司所造成,保險公司是不用加計利息。

舉例來說,此次申請保險金為10萬元,在4/1已將文件備妥交給保險公司,保險公司因故延到5/4才給付保險金,延遲了18天,應加計利息:100,000 x 10% x(18 / 365)= 493元。

835小編提醒,保單條款務必要清楚,不要因為文字過多而不去詳讀,小心在無形之中喪失權益!




作者: stdjb    時間: 2017-11-14 10:04 AM

補充一點,違反58條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於人身保險並不適用,
因為違反58條的效果寫在63條,僅為對保險人的損失負賠償之責,
但因為人身保險的危險發生對保險人來說並無損害,
因此僅在兩年的消滅時效內為通知即可




歡迎光臨 伊莉討論區 (http://www.eyny.com/) Powered by Discuz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