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犬狄 發表於 2018-9-18 05:34 PM

詢問著作權法(已和解)

本帖最後由 犬狄 於 2018-11-20 01:59 AM 編輯

關於 著作權法第52.65.92條

下面我舉例:
甲方花錢(現金)跟廠商買了廠商所製造的產品,
甲方認為這個產品還不錯用再次購買,
後來與甲方所想的好像不太對,也過了退貨期限,
甲方不想要這項產品後,拍下商品盒子上網拍賣,
(只貼商品規格.無再另在註加甚麼)
後來廠商提告甲方侵害著作權,且也提告成功

問題來了!!
每一個東西被創作出來後,都存在有著作權,
在不危害廠商利益.名聲.財產的情況,
且還是與廠商購買的
甲方為什麼還被提告成功

P.S:甲方無散播不雅不名譽以及產品效果,純粹上網刊登賣自己覺得不需要的東西
P.S.2:商品可以確定是用現金與廠商購買,無複製.重製.無私底下製造行為

補充內容 (2018-9-18 05:55 PM):
補充一下,甲方賣的價格,因認為不需要了,隨便賣(比廠商還低價)
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上面沒改,下面更新
Bo*y Lig**(**朔)商品,106年提告,107年7月出庭,107年9月收到簡易判決書
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,
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,
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,請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處斷

上面是判決書
下面我在簡單說一次

甲方單純拍攝商品外盒,無後製.重製.複製等行為
理由:網拍需商品實體照
廠商主張,外包裝有廠商擁有的著作權,控告甲方擅自公開


事情就是這樣子很簡單,目前甲方輸,廠商不談和解,可再上訴
問題來了,已確定的事實再上訴有法律可以保護甲方嗎?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下面更新,和解部分
107年11月
二審當庭和解,以2萬元新台幣與廠商和解
21天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改為緩刑


看來即使正當生意,廠商想告也都告的贏,根本沒反駁的機會...<div class='locked'><em>瀏覽完整內容,請先 <a href='member.php?mod=register'>註冊</a> 或 <a href='javascript:;' onclick="lsSubmit()">登入會員</a></em></div><div></div>

btuse 發表於 2018-9-19 09:08 AM

大概是網拍的價格太低, 廠商怕打壞市場行情, 所以以告訴逼你下架.
不過, 還是要看法院怎麼判. 提告成功不代表官司就會贏.

礁溪伊莉 發表於 2018-9-19 09:25 AM

本帖最後由 礁溪伊莉 於 2018-9-19 10:55 AM 編輯

廠商商品的盒子上,
如有專利商標或特殊圖案設計,
就是,
屬於廠商的著作權,
其他人"擅自重製"並"公開使用(商業行為)",
就是侵犯廠商的權益~....

但一般來說,
廠商不會吃飽沒事幹,
去抓這種,
網拍上的單一"二手轉賣品",
必定,
是有什麼原因?
嚴重惹毛了廠商,
他們才會費事去調查和提告....

可能:
1. 有掛羊頭賣狗肉的嫌疑?(掛正版賣盜版)
2. 大量到已經破壞市場行情?(惡意的商業攻擊)
3. 未強調"二手舊品", 卻低價拋售?(破壞商品價值與信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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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an5467 發表於 2018-9-19 12:38 PM

你這樣問,問不到你要的答案的

侵害著作權,有分刑事跟民事告訴,
正常情況下刑事告訴,必須經過偵查程序,不一定告得成,除非像是賣盜版品正好被抓。
但是以民事告訴來說,只要去提告,幾乎都成立比較多,所以無法從提就認定有違法事實。

因為描述不夠完整,例如是什麼產品.販賣時是否標注新品....等等,每個細節都可能影響判決
所以大家只能"猜測",如法確實精準的分析。...<div class='locked'><em>瀏覽完整內容,請先 <a href='member.php?mod=register'>註冊</a> 或 <a href='javascript:;' onclick="lsSubmit()">登入會員</a></em></div>

摩雷克斯 發表於 2018-9-19 11:11 PM

本帖最後由 摩雷克斯 於 2018-9-20 11:49 PM 編輯

對於您的問題
大部分仿冒品都侵犯了原創者的智慧財產權
但問題在於商品與原創品的差異在哪?
如手機同樣都是智慧型一定有人作為原創者擁有這項技術
相對地同樣的手機不同的系統就不構成侵犯商品

另位網路上也有很多打者原創商品
實際賣假貨或瑕疵品,就如遊戲機因為市價壓低
當然這也跟代工廠有息息相關,就只有技術上無法盜取的才能享有市場的紅利

面對獨一無二的手工商品當然價格上也並不便宜
但人心就是因貪婪才會有不法廠商盜取或仿冒
使得知名廠牌的形象受到威脅
甚至利用仿冒要求原廠理賠等問題也不少

大部分原廠要告違法廠商
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
如名牌商品,高級超跑等...

或許購買商品前確認是否需要
再確認商品是否有瑕疵等再作購買動作

以上言論純粹參考...<div class='locked'><em>瀏覽完整內容,請先 <a href='member.php?mod=register'>註冊</a> 或 <a href='javascript:;' onclick="lsSubmit()">登入會員</a></em></div><br><br><br><br><br><div></div>

犬狄 發表於 2018-9-20 01:17 AM

摩雷克斯 發表於 2018-9-19 11:11 PM static/image/common/back.gif
對於您的問題
大部分仿冒品都侵犯了原創者的智慧財產權
但問題在於商品與原創品的差異在哪?


第 92 條                
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
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
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理由在於[公開],商品就算是包裝起來外盒也還是屬於廠商有權的著作權
就算是販售原本就跟廠商所購買的商品,也需經過廠商同意
即使不使用廠商圖片,自行拍攝也是觸犯到著作權
簡單只要沒有製作人的同意,通通都是觸犯到

如:你今天手機續約送手機,你不需要手機,拍攝贈送的手機上網拍賣,廠商想告你著作權也是可以成立

而第52.65條主張正當性,所謂的正當性 如:教學.報導等等才算是正當性
拍賣不需要的商品或是二手品,都不屬於正當性,屬於營利

畢竟我是蠻想幫甲方的,不管從哪個角度看,甲方都實在不需要去跟廠商談和解或是罰金
可惜,法律就是這樣子,我知道後也是遺憾而已...<div class='locked'><em>瀏覽完整內容,請先 <a href='member.php?mod=register'>註冊</a> 或 <a href='javascript:;' onclick="lsSubmit()">登入會員</a></em></div>

alan5467 發表於 2018-9-20 04:24 AM

本帖最後由 wy4959 於 2018-9-20 11:33 AM 編輯

alan5467 發表於 2018-9-19 12:38 PM static/image/common/back.gif
你這樣問,問不到你要的答案的

侵害著作權,有分刑事跟民事告訴,

我有點懂了,真正的問題出在照片沒有註明出處,詳見著作權法第64條。
92條 所謂公開,就是除了甲以外的不特定人都可以瀏覽,放在拍賣網站任何人只要點進去就可以瀏覽就是公開了。
拍賣需求因為有商業行為,雖說可以說是合裡用途,但是第64條 也有規定,即便符合第52條合理使用的前提,也應該註明出處。而且外包裝(盒子或袋子)可能廠商有經過設計,或是有該公司的LOGO,的確是有版權問題。但如果有註明XXX商標是屬於XX公司所有,就不會有問題,就算是照片取自公司官網,只要做版權宣告及出處就不會有問題。

例如:產品照片取自XX公司官網,OOO圖案亦為XX公司所屬之商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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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an5467 發表於 2018-9-20 03:18 PM

alan5467 發表於 2018-9-20 04:24 AM static/image/common/back.gif
我有點懂了,真正的問題出在照片沒有註明出處,詳見著作權法第64條。
92條 所謂公開,就是除了甲以外的不 ...

9/20 14:30 補充
著作權法的92條 是刑事刑責,也就是說違反了著作權法的公開播送.....的行為,最重是可以處三年以下徒刑,或75萬以下罰金。
這罰金是罰給政府的,廠商其實一毛都分不到,廠商想拿倒賠償,必須在當初提告時附帶民事求償,
而以你朋友甲的行為,不可能判徒刑,頂多就是一兩萬的罰金,甚至可能只緩刑。
罰很重的比如你用個人版權的影片DVD,拿去村子的土地公廟播放,並且有收費的行為,像這種就會罰很重。
如果對方提告是民事,不外乎就是要跟你朋友要錢(賠償金),那麼可以跟對方了解一下,他想要多少? 如果金額低,直接給錢和解就了事。
如果金額高,就跟他打下去,可用以下說法請求輕判。
一、你為了想拍賣掉當時向A廠商購得的產品,一時間疏忽,以致忘了註明照片的來源,並非有意侵害A公司的權益。
二、因為買了A公司的產品,發現不適用,無奈已過退貨期限,所以打算賠本脫手,並不是為了營利,且商品本是A公司的產品,所以並未對A公司造成實際上或是名譽上的損失。...<div class='locked'><em>瀏覽完整內容,請先 <a href='member.php?mod=register'>註冊</a> 或 <a href='javascript:;' onclick="lsSubmit()">登入會員</a></em></div>

alan5467 發表於 2018-9-20 06:16 PM

第一
我猜測,甲目前頂多應該只是被通知去開庭,尚未宣判,宣判前會開幾次庭沒有一定。
為什麼殺人犯,到最後開庭之時都要想辦法證明自己有精神疾病? 為了要輕判
就是因為包裝盒上有商標,所以才有今天這個案子
因為以原告角度來說,用一個相同的盒子賣相同的產品,價格又很低,原告當然合理會懷疑可能是盜版,如果你今天是A公司,南道你不會這樣懷疑?
因此,今天你拍照片為了拍賣(合理使用),或是你借用A公司官網的照片,就必須宣告或註明來源(著作權法64條的規定)
所以甲開庭時,就要堅稱因疏忽而忘記或不知道要註明來源,而誤觸法律,說法要讓法官相信你並非有意犯法。再來就是哀兵,甲已經是賠錢賣了,沒想到卻誤觸法律,還得面臨罰金或求償,以求法官輕判。

第二 賠償問題
甲違法事是實,A公司提告有三種
(一)A公司 如果是告民事,用義就是侵權的損害賠償,就是要向甲要錢
那麼如果金額低,直接花錢和解,如果金額無法接受,就是官司打下去,結果有可能只賠一點點,最多也只是A公司所提的金額。法官段定金額的依據,就是你的說詞法官覺得你是不是故意,值不值得原諒。
(二)如果A公司 告的是刑事,就是懷疑仿冒,目的就是意圖讓販售仿冒者受法律的制裁,這時就是依據犯行的輕重、故意或非故意,來衡量著作權法92條的刑責。就算判罰,也是罰給國庫不是罰給廠商。
(三)唯有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才會又要罰錢給國庫,同時又要賠錢給廠商。

至於要不要勸甲賠錢,就是看對方所提的金額甲能不能接受,
如果今天我是甲,對方提2000以內我會考慮和解,以上對不起我跟你玩到底。
反正一審宣判後還有二審,必要時二審再尋求法扶律師支援。
目的就是讓賠償金降到最低。

補充內容 (2018-9-20 06:21 PM):
你看外遇侵害配偶權,雖求償上百萬,但很多案子卻只判賠幾萬塊錢,所以官司打下去未必會不划算。...<div class='locked'><em>瀏覽完整內容,請先 <a href='member.php?mod=register'>註冊</a> 或 <a href='javascript:;' onclick="lsSubmit()">登入會員</a></em></div>

查理斯多德 發表於 2018-9-23 04:03 AM

之前看過類似新聞..
我想他犯的是"公開販售"這一塊
沒記錯該篇新聞有舉例..
如我倆是同事或朋友..我把用不到的東西
私下轉賣給你..一手交錢一手交貨
這樣子是不犯法的..因為那本來就是你的東西

但~~~只要商品後面有注名{特別是影像光碟類}
小貼紙上有註明不得公開販售或公開撥放等等..
那即便你買的是原廠正版或..你也不能拿它上網販售
而且萬一它還有指定某通路獨家販售..哪樣下場只會更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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